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合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甘肅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本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以及受自然資源部門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使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程序正當原則;
(二)公正公開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五)全面分析、綜合裁量、合法合理確定的原則。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行為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四)同一違法案件中拆分處罰而規避上限處罰的。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六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以下裁量原則實施:
(一)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并且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給予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給予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多個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訴時效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行政處罰告知書下發前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或者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被處罰后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者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擾執法的;
(五)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六)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
(七)在調查期間通過轉移財產、停業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八)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仍拒不停止致使違法后果進一步擴大的;
(九)雖不屬上述行為,但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機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改正。
第十一條??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評議考核、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下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并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因超越或者濫用裁量權等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行政處罰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的終審裁判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在上級部門執法監督檢查中被確認為行使裁量權不當的;
(四)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由有處分權的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原則,制定《甘肅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見附件),細化、量化裁量標準?!恫昧繖嗷鶞省分袥]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執行。
第十五條??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執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也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及《甘肅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一步細化本轄區的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但不能超出《裁量權基準》所確定的裁量標準。
第十六條??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實行動態調整,確保及時調整修正不適于執法實際的部分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確定或者修改與具體違法行為相適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陡拭C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通知》(甘國土資發〔2012〕274號)同時廢止。
附件: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Word版?Pdf
??????《甘肅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甘肅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