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驗收工作,確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項目管理辦法》(甘資發〔2021〕54號)《甘肅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甘資規發〔2021〕4號),結合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下達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工程移交和資料匯交等工作。
第三條 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為縣(市、區)自然資源局??⒐を炇兆裱罢l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財政局組織初步驗收,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四條 工程竣工后,遵循“縣級自驗,市級初驗,省級終驗”的原則??h(市、區)自然資源局會同縣級財政局組織自驗。自驗合格的,由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本級財政局共同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原則上在項目完工后一個月之內完成。驗收組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3—5人、且包含1名財務專家,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市(州)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等有關人員組成。初步驗收工作組組長由專家組長擔任。
第五條 竣工驗收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驗收工作組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3—5人、且包含1名財務專家,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組成??⒐を炇展ぷ鹘M組長由專家組長擔任。
第三章? 驗收程序
第六條? 驗收依據
(一)自然資源部及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治理工程規劃、項目立項及有關批準文件;
(三)批準的項目設計預算文件及變更文件;
(四)簽訂的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文本及招投標文書;
第七條? 初步驗收流程
(一)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財政局負責組織完成初步驗收工作,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做出明確結論;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會同縣級財政局配合完成初步驗收工作。
(二)勘查、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批復的勘查、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三)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資料,配合驗收工作;
(四)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資料,協助建設單位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五)驗收工作組提出初步驗收結論、整改意見與建議;
(六)施工單位按驗收工作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完成整改。
第八條 竣工驗收流程
(一)竣工驗收工作組負責對工程質量、建設情況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書》(附件3)對工程進行評分,確定質量等級,提出整改措施及防災減災建議,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市(州)財政局配合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二)建設單位協助竣工工作組開展現場驗收工作,負責提供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
(三)勘查、設計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組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批準的勘查、設計相符,負責提交勘查、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四)監理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組開展現場驗收工作,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估報告,提供監理資料;
(五)施工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組開展現場驗收工作,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工程安全、環保、文明施工報告,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第九條 竣工驗收會議審議以下報告:
(一)建設單位關于工程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建設單位介紹初步驗收意見、評分和結論;
(三)建設單位關于整改意見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監理單位的監理總結報告;
(五)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書》;
(六)《竣工驗收書》由主持驗收單位簽發。
第十條 單體工程的質量驗收標準參照《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附件5)執行。
第十一條 驗收工作組提出的強制性整改意見,建設單位監督施工單位在限期內(不超過可以施工期3個月)整改完成后,編寫該工程的整改報告(附件4),由建設單位提出復查申請,專家組進行核實和檢查,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如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將給予全省通報,并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予以處理。
各參建單位將竣工資料整理完成,由建設單位交專家組長審查無誤后,在《竣工驗收書》簽字確認?!犊⒐を炇諘芬皇搅?,由建設單位逐級簽字蓋章上報,由竣工驗收單位出具《竣工驗收書》。
對驗收工作組提出的防災減災建議,由市(州)自然資源局督促指導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防災減災措施。
第四章? 驗收內容
第十二條? 初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施工圖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程內容已完成;
(二)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施工、監理單位工作總結等竣工資料準備齊全;
(五)建設單位在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向市(州)自然資源局提出初步驗收申請。
第十三條? 初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現場檢查工程外觀和內部質量,檢查內容及方法見《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細則》(附件1);
(二)現場檢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
(三)檢查工程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等施工資料;
(四)檢查監理資料、監理工作報告等監理資料;
(五)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做出結論;
(六)現場檢查建筑垃圾、棄土棄渣的清理情況和施工環境恢復情況;
(七)檢查工程防災減災效果的有效性;
(八)完成工程決算編制;
(九)核查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通過初步驗收并確認為合格工程;
(二)初步驗收時提出的整改意見已經落實完成;
(三)施工、監理單位竣工資料準備齊全;
(四)建設單位向主持驗收部門提出了竣工驗收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實體工程,檢查內容及方法見《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驗收細則》(附件1);
(二)核實初步驗收整改意見和建議是否已落實;
(三)審查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竣工資料;
(四)依據工程結算書、決算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核查完成的工程量;
(五)組織召開竣工驗收會議;
(六)對驗收工程進行綜合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第五章? 質量評定
第十六條? 初步驗收階段由市(州)自然資源局會同財政局組織驗收專家及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按照《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初步驗收書》(附件2)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質量評定分為合格與不合格。不合格的,經整改后,重新組織初驗。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階段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專家及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按照《甘肅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書》(附件3)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質量評定分為合格與不合格。不合格的,經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質量評定由四個方面組成,即完成的工程量與外觀鑒定評分,工程內部質量檢驗評分,竣工資料與安全生產評分,監理單位質量評分,總分100分。
(一)完成的工程量與外觀評定
完成的工程量與外觀鑒定評分為24分,其中工程數量13分;工程結構尺寸6分;工程的觀感、工程結構之間的協調性3分;恢復工程環境2分。
工程數量不足,且無法補救,則可認定為不具備驗收條件。
(二)工程內部質量檢驗評定
工程內部質量檢驗評分為34分。工程內部質量檢驗采取一票否決制,工程內部檢驗不合格的,整個項目定為不合格。一項工程由多個單項工程組成,評分應根據分部分項工程的數量、重要性給出每個單項工程的標準分后,根據驗收情況給出實際評定分。
(三)竣工資料與安全管理評定
竣工資料與安全管理評分為12分,其中管理資料1分,各工序、單位(分部)工程報驗資料4分,建筑材料報驗資料2分,工程變更1分,影像資料1分,監理資料2分,安全設施與制度1分。
(四)監理單位質量評定
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分為30分。評分應根據分部分項工程的數量、重要性確定每個單項工程的標準分后,監理單位根據監理情況獨立評定分數,不受驗收工作組的約束。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的質量負全責。
第十九條?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項目驗收評定得分不能超過70分。
第六章? 資料匯交與工程移交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對竣工文件進行編制、匯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資料歸檔工作。工程竣工資料一式六份,省自然資源廳、市(州)自然資源局、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監理單位各一份,施工單位兩份。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二十一條 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項目所在地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